芮永乐罚字〔2023〕5号公示
时间:2023-12-08 信息来源:永乐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永乐罚字〔2023〕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杨某某,性别:男;住址:芮城县永乐镇杨涧村;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永乐镇杨涧村;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4月17日,我镇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杨某某在集镇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4月17日,经镇领导批准,对永乐镇杨涧村杨某某涉嫌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张俊峰、庞子龙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3年4月17日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影响集镇容貌。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之规定,属于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采取了补救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山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外,可根据情节,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永乐镇人民政府
202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