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5号
芮东垆责罚字[2023]5号
时间:2024-03-22 信息来源:芮城县东垆乡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5号
张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 东垆乡崔家村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 在林带边缘点火,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 。上述行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关于野外用火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现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关于野外用火的规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芮城县财政局罚没账户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六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东垆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