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6号
芮东垆责罚字[2023]6号
时间:2024-03-22 信息来源:芮城县东垆乡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6号
薛某某:
☑公民身份证号码: ************* 住址: 东垆乡曹庄村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址:
你(单位) 盗伐杨树。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76条,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内将罚款缴纳至芮城县财政局罚没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芮城县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依法有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东垆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