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垆乡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9号
芮东垆责罚字[2023]9号
时间:2024-03-22 信息来源:东垆乡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东垆责罚字〔2023〕9号
常某某:
你(单位)涉嫌违法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一案,本机关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违法行为:当事人在东垆乡石化加油站东50米对面耕地内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
有以下证据为凭: 1.现场勘验笔录和照片;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伍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诉和申辩,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其中,对你(单位)拟作出罚款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果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本机关提出举行听证的要求,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 系 人: 闫某 联系电话: ***********
东垆乡人民政府(印章)
202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