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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静脉给药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5-10      信息来源: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县医疗集团、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全县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静脉给药服务管理工作,减少静脉给药安全隐患,保证患者就医安全,防止医疗纠纷和事故的发生,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落实村卫生室静脉输液审批制度的通知》(运卫基层函〔2020〕16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通知,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施范围

      全县所有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口腔诊所、中医诊所不予以核准静脉给药资格。

      二、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条件

      (一)人员条件

      1.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医生。

      2.开展抗菌药物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需通过抗菌药物专项培训并考核合格,同时取得相应级别抗菌药物的授权资格。

      (二)房屋条件

      建筑面积达到60平方米以上,至少设有诊断室、治疗(处置)室、公共卫生(观察)室和药房等与所开展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业务用房设施齐全,布局合理,设置流动水洗手池等基础配套设施。经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项目的增设观察室,根据需要设立值班室,鼓励有条件的设立康复室。

      (三)要求及设备条件

      1.严格掌握静脉给药使用指征,严格执行“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就不静脉给药”的治疗原则,减少不必要的静脉给药服务,纠正不良的用药习惯。严格执行无菌操作及“三查八对”制度,掌握药物配伍禁忌、输液不良反应抢救措施等。严格执行《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和《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基本要求》,规范医疗文书书写。

      2.必须配备观察床及常用的抢救设备、消毒设备、药品及供氧设施,同时购买医疗责任保险。

      3.使用的药品、一次性输液器具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院院感管理规范》和《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基本要求》的规定,从合法渠道采购。

      4.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工作达到规范要求,并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合同。

      三、提交的材料

      1.填写《芮城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静脉给药服务资格准入审核表》2份(附件1)。

      2.执业人员资质(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复印件,经所在乡镇卫生院(分院)审查原件后加盖公章。

      3.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培训合格证及所在乡镇卫生院(分院)授权文件,复印件加盖所在乡镇卫生院(分院)公章,填写芮城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备案表1份(附件2)。

      4.输液反应应急预案。

      5.医疗责任保险单复印件。

      四、审核方式

      审核分为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两种方式进行,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资料由各乡镇卫生院(分院)初审合格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组织县医疗集团、医政股、基层股工作人员对申请机构进行核查验收。

      现场备查材料

      1.《医疗机构许可证》正、副本;

      2.医疗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要标明方向及比例尺);

      3.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

      4.常用的抢救药品、设备及供氧设施清单;

      5.医疗机构使用抗菌药物清单;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制度。

      五、审核结论

      审核合格的,对符合静脉给药服务资格的机构予以批准。如未经审批核准,擅自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将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依法查处,给予行政处罚、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是医疗质量管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做好静脉给药服务所需人员、基础设施及各项设施设备的准备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分院),要认真对照标准及条件逐一审查,并配合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做好核准工作。

      (二)加强监管。县疾控中心(县卫生监督所)、局基层股及各乡镇卫生院(分院),要加强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取得核准资格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动态监督管理;对未经核准开展静脉给药服务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三)加强培训。县医疗集团及乡镇卫生院,要加强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的相关业务知识和静脉给药不良反应应急处理能力的培训学习;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人员要定期维护急救设备、更换急救药品、熟练掌握抢救设备和抢救药品的应用,确保静脉给药服务的安全。

      (四)常态管理。局基层股及各乡镇卫生院(分院)应结合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年度校验,加强常态化工作的管理,同时负责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等相关工作。

      附件:1.芮城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静脉给药服务资格准入审核表.docx

                 2.芮城县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抗菌药物使用目录备案表.docx

      芮城县卫生健康和体育局   

      2024年5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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