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时间:2024-07-01 信息来源: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性别:男;住址:芮城县南磑镇东张联村;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南磑镇冯村冯西组;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3月14日,林业局接到举报有人在新南张村路边砍伐树木,该局将此案转交给我镇执法队进行办理,接到案件,我镇执法队立即到达现场,经过调查,东张村民李某某因路边的树木枝叶太繁茂,遮住自家耕地作物不能生长,授意两名东张村民将靠近耕地的树木枝叶伐掉。3月14日,经镇领导批准,李某区某涉嫌未经批转滥伐林木,并指派李部长、李镇长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4年3月14日未经批准私自伐掉树木枝叶。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之规定属于毁坏林木行为。
鉴于当事人只是伐掉树木的部分枝叶,且在调查中积极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千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4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