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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陌南罚字〔2024〕3号

    时间:2024-08-01      信息来源: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陌南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山西润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30MA7XTWAU4G。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7月9日下午16时30分,我镇接县林业局反馈称华能芮城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违反规定在施工过程中破坏林地、草原资源。7月10日,经镇领导批准,对华能芮城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陌南镇夭上村黄坡自然村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林地、草原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周欢、陈帅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华能芮城综合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芮城县陌南镇二期光伏项目部委托山西润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陌南镇夭上村黄坡自然村平整土地过程中涉嫌违反规定破坏林地、草原。当事人为山西润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负责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5、证明,证明当事人身份。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在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行为。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禁止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森林保护标志。”之规定,属于毁坏林木和林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九条“禁止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和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之规定,属于破坏草原植被的违法行为。

      经调查取证,当事人破坏林地2.13亩(0.142公顷),破坏草原10.14亩(0.676公顷)。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在荒漠、半荒漠和严重退化、沙化、盐碱化、石漠化、水土流失的草原,以及生态脆弱区的草原上采挖植物或者从事破坏草原植被的其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二万四千三百二十六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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