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古罚字〔2024〕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古罚字〔2024〕1号
时间:2024-08-07 信息来源: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事人基本情况
薛**,男,芮城县古魏镇**村人,联系方式:1**********,身份证号:142723**********。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4月19日,我镇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薛**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行为,4月19日,经镇领导批准,对芮城县古魏镇**村薛**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杨庆峰、刘耀君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薛**存在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的采纳情况及理由;行政处罚告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情况,以及复核、听证过程及意见
2024年4月28日,我镇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芮古罚字〔2024〕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镇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之规定,属于涉嫌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情节。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并可以处罚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古魏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