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时间:2024-11-18           作者:rcxrmzffldkfq      字体大小:【   中  小 】

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风陵渡开发区经济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保障卷烟零售户合法权益,发挥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和地域优势的服务功能作用,优化市场资源配置,规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和卷烟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第37号令)等有关规定,结合风陵渡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本规划适用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及风陵渡镇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申请人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及风陵渡镇行政区域内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除应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符合本规划。

  第二章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根据辖区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划的原则;(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三)符合先申请先办理的原则;(四)符合市场资源配置的原则;(五)符合维护零售利益,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的原则;(六)尊重历史,立足现状原则。

  第六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内,有2户以上(含2户)同时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均符合申请条件的,按照“谁先申请,谁先办证”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在同一许可区域,已设置或规划设置的卷烟零售点达到饱和状态时,不再增设卷烟零售点。如区域内原有卷烟零售点自动退出,可按照“退一进一”方式进行补充,按照“谁先申请,谁先办证”的原则办理。

  第八条  已合法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户,在许可证有效期内,不受本规划调整的影响,按照尊重历史、立足现状的原则,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时,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不受本规划的影响。

  第三章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的资格

  第九条   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十条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经营场所要求

  第十一条  零售点应当设置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场所(有路名、门牌号等)。与住所相连的经营场所,应有独立的大门进出,进出线路应能避开住所区域。与经营场所分离的货物仓库,商品储藏室等地方均视为经营场所的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申请人应在申请时对仓储情况进行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对经营场所拥有合法使用权。

  第五章  模式与标准

  第十三条  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根据本规划负责对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及风陵渡镇行政区域内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审查、审批、发放。

  第十四条   根据城市、乡镇街道、小区的功能为标准,将城区和乡镇划分为繁华商业区、工业区、一般街道、居民小区等若干个标准的功能区域,不同的区域通过适度规定零售户之间的间距或数量来进行具体布局。

  1、一般街道:城区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40米。

  2、繁华商业区:城区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60米。

  3、工业区等各类园区:各类园区所涉及自然村的,人口在300人以内的可设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500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的间距不得少于50米。工业厂区内按厂区职工人数每300人可设置1个零售点,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30米(在此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4、居民小区:居民小区分为封闭式小区和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居民小区是指有围墙或者是楼房将小区与小区外隔离的,其他的为开放式小区。封闭式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内根据人口数量设置零售点,每150户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小区内的各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30米。形成封闭式居民小区外围的门面,连通小区内外的,按所在路段间距条件执行,且小区内最近零售点相互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与小区不连通的和开放式居民小区外的沿街门面房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执行。(如小区入住率偏低,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将按照实际入住情况,酌情控制烟草证数量。)

  5、综合性商贸市场,总商户不足100个的可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00个商户可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可通行间距不少于50米。并应符合本规划其他相关条文规定,不得集中经营,不得从事烟草制品批发业务,不得向其他持证零售户和无证经营户销售烟草制品。

  6、乡镇新农村建设、集中连片建房点、新农村示范点、自然村,300人以内可设1个零售点,在此基础上,每增加400人可增加1个零售点,零售点之间可通行间距不得少于50米。

  7、火车站、汽车站候车室(厅)内最多可设1个零售点,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间距的限制。

  8、营业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超市,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场、购物中心,床铺在120张以上的大型宾馆、一次性容纳600人以上就餐的大型酒店,可以不受合理布局的间距限制。但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设立烟草制品经营陈列柜(吧台),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9、高等大专以上院校根据校区人口比例,每1000人设置1户,间距不少于30米,最多可设置3个卷烟零售点(此条为预留条款)。

  10、高速公路服务区、军队大院、展览馆、体育馆等相对封闭以满足本区域人群消费的区域内,可设1个零售点,可以不受场所外部毗邻零售点最小间距的限制。在以上区域设立零售点的,申请人应事先协调门卫等环节,确保烟草执法人员的后续监督检查工作能够正常开展(风陵渡辖区内没有高速公路服务区、展览馆等场所,故此项为预留条款,暂不执行)。

  11、经营场所位于乡、镇、村公路,属于交通要道的,且公路与村庄紧挨的,不受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划限制,零售点之间通行距离应不少于70米。

  12、旅游区、度假村等封闭式区域最多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13、被政府纳入拆迁改造范围地域,属于政府明令不得新增零售点的,不再增设零售点。

  14、经营规模、经营能力明显优于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者的申请人,除间距或人口数量规定外,其他要素均符合相关条件的,原则上由申请人协商利害关系人并书面同意后,提交申请,由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决定是否予以办理。

  15、《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中规定的不能归入便利店、烟草专业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类五类业态的其他类,零售点的间距不能少于95米.

  第六章 除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和学校、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外,合理布局放宽限制的情形

  第十五条  社会弱势群体、优抚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民政、残联等部门有效证明的残疾人(精神残疾除外)、低保户、军烈属、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经本局实地调查情况属实的),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为解决基本生活需要申请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可设立一个零售点。对在退伍军人事务局有详细档案因公致残退役军人,间距为30米(设定距离60米的50%)。对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网站可查询到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间距为45米(设定距离60米的75%)。

  第十六条  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它地址经营的。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 50米内的持证零售户歇业后另选新址,重新申领许可证的

  第十七条  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实施意见》和山西省商务厅等13部门《关于促进品牌连锁便利店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品牌连锁便利店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可“减、免”店面距离限制(间距为55.2米,设定距离60米的92%)。连锁经营企业在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根据各个分店所在位置分别提出申请,但应遵循“一店一证”的原则。

  第十八条  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其他法定条件规定的加油站便利店,予以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各加油站便利店销售卷烟的,应按照“一店一证”原则,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并接受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申请主体资格方面。

  1)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3)未取得营业执照的;

  4)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5)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2、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如经营燃气、化工、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4)生产、销售、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挥发类物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容易造成卷烟污染的。(经营农药、化肥、油漆等易造成卷烟污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

  3、经营模式方面。

  1)自动售货机或者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电玩游戏机的;

  2)利用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3)以无人售货等形式开展经营的场所。

  4、特殊区域。

  1)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离5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3)党政机关内部;

  4)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构建的违规建筑场所,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区域;

  5)政府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6)不符合所属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卷烟经营相关规定的。

  5、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不能设定零售点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个体工商户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经营者姓名以及经营地址名称等登记事项发生改变,以及企业类型发生改变但经营主体未变化的,不受本规划间距限制。

  第二十一条  繁华商业区主要包括:风后东街、风后西街、浮云山北路、浮云山南路、太极路(唐风街)、条山北路、条山南路、黄河北路、黄河南路、内环路、福源盛世商业街、娲皇大街、晋秦北路、晋秦南路、学府街。上述区域以外的城区街道均为一般街道。繁华街道和一般街道的界定,由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根据城市化建设和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及时调整,并进行公示,以适应形势变化。

  第二十二条  实地核查中,间隔距离按以下要求进行测量:

  (一)进出经营场所通道只有一个的,应测量两个店门中心 点的两点之间的实际通行最短距离。如图:

  
 

  (二)申请点或参照点有后门可以通行的,要同时测量前后 门门道中心点的距离,并取最短的距离为间距。如图:

   

  (三)申请点经营场所同侧有多扇店门的,应测量多扇门中 距离参照点最近的门道中心点。如图:

  第二 实地核查中,测量线路的确定标准:

  (一)申请点与参照点同侧,测量直线距离。如图

 

 

  申请点与参照点异侧,分段测量直线距离。道路有禁止穿越的交通标志如双实线、单实线等的,按照通过允许通行的交通标志或设施如人行道、人行天桥等的最近通行距离测量。如图:

  

 

  (三)越过隔离物或法定隔离标识的,分为以下情形:

  (四)处于 S 形道路(或其他特殊道路情况,应沿正常行走路线进行测量。如图:

 

 

 

  (五)综合性市场或集贸市场的零售点测量方法。如图

  申请点前后半间非申请人独有,且有多个出入口,布局范围内没有零售点的,可通过勘验画图,申请人确认的方式予以认定,他人住所、经营场所的门道不作为测量起始点。布局范围内有零售点的需隔断。如图:

  (七)商场、超市内等以租赁柜台区域为申请点经营场所的,以其柜台出入口中心点为测量点。如图:

  第二十四条 测量结果接近临界点的申请点,需经三次测量,以三次测量的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予以记录,并且以视频证据留存相应证据。

  第二十五条  实地核查任务完成后,应规范制作《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核查记录表》,提出核查意见。核查意见应具体、详细,能真实、客观地反映核查情况。核查记录中应提供现场照片、地理位置图绘等记录。核查记录由核查人员与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拒绝签字的,由实地核查人员注明情况,两名以上核查人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划的便利店、烟草专卖店、超市、商场、娱乐服务、其他等烟草零售业态的界定,严格按照《中国卷烟销售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草零售客户基础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烟销网[2022]26号)附件2《烟草零售客户业态类型划分标准》文件执行。

  第二十七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上”、“不少于”、“不超过”等,如无特殊说明均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划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规划仅适用于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及风陵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划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原2021年制定的《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本规划实施期间,根据风陵渡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调整的,以补充规定的形式经法定程序后予以发布实施。       

 

山西省风陵渡区烟草专卖局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