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4〕3号
芮大王罚字〔2024〕3号
时间:2024-12-17 信息来源: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4〕3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某某,性别:女;住址:芮城县大王镇桥坪村北桥组;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大王镇桥坪村北桥组;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24日,我镇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当事人李某某9月2日在退耕还林地里滥伐林木。经镇领导批准,对大王镇小阳村李某某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任泽洋、杨新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于2024年9月2日在退耕还林地滥伐林木。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再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属于涉嫌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2、在原地补种一倍以上的树木。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限期(11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一倍以上的林木,到期未履行的,由大王镇人民政府代为实施,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