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4〕6号
芮大王罚字〔2024〕6号
时间:2024-12-17 信息来源: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4〕6号
涉事企业及现场负责人基本情况:
芮城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柯某某,男,芮城县***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9月22日,我镇根据芮城县林业局案件移交,辖区内黄河一号旅游公路运城市芮城县南辿至中瑶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存在未批先伐问题。10月15日,经镇领导批准,对黄河一号旅游公路运城市芮城县南辿至中瑶道路改建工程项目在南辿村、小阳村涉嫌违反规定未批先伐情况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杨睿智、杨新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涉事企业芮城县***有限公司违反规定未批先伐。其中:南辿村涉及皂荚5株、杨树3株,平均胸径小于5公分,小阳村涉及杨树20株,平均胸径18公分,蓄积2.556m³。违规未批先伐树木28株。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营业执照附件1份、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分包合同,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5、山西华地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提供的《现状调查图》复印件,证明使用林地明细及树木品种、规格;
6、芮城县林业局提供的《大王镇未批先伐小班位置图》,证明违规地点。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再说明的事项: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之规定,属于未批先伐的违法行为。根据芮城县林业局提供的《未批先伐树木情况说明》及芮城县价格认定中心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芮价认字〔2024〕56号),确认你(单位)未批先伐的28株树木价值为壹仟肆佰贰拾捌元整(1428元)。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处罚基准,滥伐林木立木蓄积2立方米以上不足5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不足200株的。按照毁坏林木株数二倍补种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四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二倍以上的树木;
2、罚款伍仟柒佰壹拾贰元整(5712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