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调整芮城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
通知
关于调整芮城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的
通知
时间:2024-12-26 信息来源: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4-01961 | 发布时间 | 2024-12-26 | ||
发布机构 | 县政府办公室,芮城县人民政府 | 文号 | 芮政办规〔2024〕2号 |
芮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芮城县发展和改革局、芮城县财政局、芮城县自然资源局、芮城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等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芮城县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住房困难群众的基本住房需要,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2〕36号)、《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公共租赁住房配建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晋财综〔2020〕37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及有关规定,结合芮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需求实际,现对芮城县公共租赁住房配建比例有关政策调整如下:
一、新建普通商品住宅项目公共租赁住房的配建比例由5%调整为项目地上住宅建筑面积的1%,建成后无偿移交给县住建局,不配建或不宜配建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缴纳应配建公共租赁住房面积部分的建设资金或者易地建设配建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执行公租房配建政策。
三、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其它要求仍按《关于印发运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等六个实施细则的通知》(运政办发〔2014〕3号)和《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实施细则》(运建房字〔2014〕300号)执行,项目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项目建设主体应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签订《芮城县公租房配建协议书》,具体标准按《芮城县公租房配建协议书》落实。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
本通知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负责解读。
芮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