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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号

    时间:2024-12-31      信息来源: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罚字〔20245

    芮城县新兴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居民身份证号码:    住址:

      法人/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尚亚超    地址:古魏镇永乐北路

      你(单位)20244 在大禹渡枢纽站西侧未批先伐208株侧柏用于建设大禹渡游客集散中心项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处罚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经价格认定中心鉴定208株侧柏价值为2496元,按照价值的4倍进行处罚,计人民币9984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九十日内到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账号:65415101030000000033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永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48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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