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时间:2024-01-18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罚字〔2023〕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樊某某,性别:男;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南磑镇东张联村人;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23日,我镇接到举报高金联村东石门耕地有人取土,经查,现场是当事人樊某某在此地取土五车用于贩卖,6月23日,经镇领导批准,樊某某擅自在耕地取土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冯少毅、杨卓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经查实:当事人樊某某存在擅自在耕地取土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千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