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5号

    时间:2024-01-18      信息来源: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南磑罚字〔2023〕5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樊某某,性别:男;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南磑镇东张联村人;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3年6月23日,我镇接到举报高金联村东石门耕地有人取土,经查,现场是当事人樊某某在此地取土五车用于贩卖,6月23日,经镇领导批准,樊某某擅自在耕地取土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冯少毅、杨卓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经查实:当事人樊某某存在擅自在耕地取土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一千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南磑镇人民政府

      2023年6月30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