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大王罚字〔2025〕1号
时间:2025-03-24 信息来源:大王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事人基本情况:
李某,性别:男;住址:芮城县东垆乡东吕村;联系方式:***;籍贯:芮城县东垆乡东吕村;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2月16日,我镇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村民李某在小花村森林防火区内电焊作业引发火情。2月16日,经镇领导批准,对东垆乡东吕村村民李某涉嫌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引发火情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杨睿智、杨新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实:当事人2025年2月16日在森林防火区内电焊作业引发火情。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森林防火条例》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之规定,属于涉嫌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从轻处罚的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罚款五百元。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大王镇人民政府
2025年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