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登录 |  注册 
  • 网站支持IPv6
  •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决定书
    芮陌南罚字〔2025〕1号

    时间:2025-03-27      信息来源: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当事人基本情况:

      卫某,男,芮城县陌南镇夭上村槐树峪自然村人,联系方式:****,身份证号:******。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2月28日11时37分,我镇接到县消防大队报警信息称夭上村发现火情,接到报警信息后,镇执法队立即拨打报警人电话,但电话无人接听,未能与报警人取得联系,后执法队与夭上村干部共同寻找火情现场,发现当事人卫某在现场,经询问得知报警人为当事人卫某,当事人卫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燃放烟花爆竹。2月28日,经镇领导批准,对卫某涉嫌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指派陈帅、仝玉洁负责调查此案,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如下:

      经查实:当事人卫某存在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立案审批表,证明启动立案程序;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和照片,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并确认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违法经过;

      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当事人违反了《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禁止下列用火行为:吸烟,燃放烟花爆竹,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之规定,属于在林地及其边缘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调查中积极配合,及时配合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的内容和依据

      依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 (2020年5月15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第一款“违反本决定规定,在森林、草原、林地及其边缘吸烟、燃放烟花爆竹,有烧纸、焚香、点蜡等祭祀殡葬用火行为或者在森林、林地及其边缘向车外丢弃火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根据《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野外用火的决定》第十四条 第一款,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应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末日为节假日的顺延)内,到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国库收款电子支付系统缴清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镇政府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救济途径和期限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芮城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永济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芮城县陌南镇人民政府      

      2025年 3月27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