芮城县自然资源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的通告
时间:2025-04-18 信息来源: 芮城县自然资源局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信息索引号 | 1114102301289005557/2025-00419 | 成文日期 | 2025年04月18日 | ||
发布机构 | 芮城县自然资源局 | 文号 | 芮自然资通〔2025〕1号 |
为严厉打击我县辖区内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进一步强化矿产资源管理,保护生态环境,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采矿行为
(一)严厉打击无证开采、无证勘查、以探代采、擅自改变开采方式、不按批准矿种、超出批准矿区范围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以各类名义非法开采浅层矿的行为;
(三)严厉打击擅自打开关闭废弃矿井偷挖盗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四)严厉打击资源整合关闭矿山非法生产销售矿产品的行为;
(五)严厉打击法律禁止的其他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二、严厉打击为非法违法采矿提供服务的行为
(一)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矿产品储存场地的;
(二)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生产、运输工具和电力设施的;
(三)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组织和个人提供爆破物品的;
(四)法律禁止的其他为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提供服务的。
三、凡国家公职人员、村干部参与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等活动的,或支持、包庇、纵容,充当违法行为人“保护伞”等行为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厉打击拒绝、阻碍矿产资源执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关于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举报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代销、运输、收购非法矿产品等行为,县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严格保密。另外举报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问题,坚决杜绝利用举报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举报非法违法采矿线索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100元至10000元人民币的奖励(按举报违法案件罚没款5%计算,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重复举报的只对首位举报者进行奖励。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359-3033399
芮城县自然资源局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