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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芮城县东垆乡人民政府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计划

    时间:2025-05-12      芮城县司法局      字体大小:【   中  小 】     浏览次数:

    序号 检查事项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检查方式 设定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1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乡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东垆乡人民政府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第九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山西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293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港区、保税区、风景区等应当按照职责,或者受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是否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是否落实、生产现场环境有无隐患、设备设施是否存在隐患、危险化学品管理是否正规、作业人员防护是否到位、安全标识是否醒目、从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每月检查1次,全年不超过12次
    2 对消防安全的检查 乡域内生产经营单位 东垆乡人民政府 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消防通道是否畅通、用火用电是否正规 每月检查1次,全年不超过13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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