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吸引国内外客商来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明确对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优惠政策和条件,根据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结合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入区新办工业企业及已入区企业增资扩建。
第三条 招商引资项目主要围绕现代医药及医药包装、新材料、商贸物流等产业领域,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国家环保、安全、节能等要求。
第二章 税费优惠及奖励
第四条 招商引资项目财政贡献奖励。招商引资项目在约定建设期内建成投产后,从抵顶税款完成后开始,企业上交税款达10万元/亩,且产出强度达到300万元/亩以上的,从企业上交增值税款开发区留成部分连续进行三年奖励,对于传统产业项目三年奖励原则不超过15万元/亩,所交税收超过15万元/亩的,还可享受超出部分20%的奖励;对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最高奖励23万元/亩,三年累计奖励金额超过23万元/亩,再奖励超出部分的20%。如果项目投产后24个月未完成抵顶税款,则从第24个月后开始计算奖励时间。
第五条 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到开发区要求,且每年税收贡献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不涉及新占用土地资源),按该项目建成投产后增值税和所得税实际留成部分的30%进行奖励,奖励期限为三年。
第六条 引荐人应是在项目的引进、落地、建设到投产的整个过程中,积极为项目服务并承担招商引资相关费用的自然人、团体或法人。
第七条 对引荐人引进的企业,投资强度应不低于当年上级考核目标任务。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奖励引荐人5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每增加5000万元,奖励资金增加5万元。项目落地建设后奖励引荐人奖励资金的50%,项目投产运行验收后奖励剩余50%。
第八条 招商引资项目和引荐人及引资数额的确定,由管委会牵头,抽调产业事业部、综合办公室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评估确认,确认后报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 招商引资项目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
第三章 土地、电优惠政策
第十条 入区工业项目,土地按成本价出让23万元/亩。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500强和省上认定的高新技术项目且社会效益好的项目或投资10亿元以上的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给予土地税收综合优惠。
第十二条 在用电方面,根据山西省印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电价机制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符合山西省14个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招商引资项目,实现用户终端电价0.3元/千瓦时(用电电压等级为110千伏及以上)。
第十三条 在排水方面,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内有工业污水处理厂,可满足各类企业环保达标的污水排放。
第四章 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为入驻项目提供“七通一平”配套服务,即:“通路、通水、通排水、通热(汽)、通天然气、通电、通讯”和“土地平整”的建设条件。
第十五条 风陵渡经济开发区成立项目会审小组(小组组长由分管副主任担任,小组成员由各招商服务组成员组成)。凡来风陵渡经济开发区兴办企业,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手续齐全的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权在本区的3个工作日内全部办结;审批权属于上级的,有关部门做好跟踪服务。
第十六条 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管委会领导牵头、各部门全程“保姆式”服务制度。凡入区项目,均由一名党工委、管委会领导牵头,有关招商服务组负责帮助企业办理各种手续,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产业事业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开发区之前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相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因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变化而致本政策与其不相一致的,以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为准。